1. 建筑许可:
内 容 | 时 间 | 备 注 |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 3 个月 | |
开工延期的时间 | 3 个月 | 最长可延期 2 次 |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 | 1 个月 | |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 满 1 年 | 核验施工许可证 |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 | 6 个月 | 开工报告 |
2. 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负责;分
包向总承包负责,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该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必须按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工程质量保修:起算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
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6. 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①可以邀请招标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用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
7.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工作实施:1)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1)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
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非法限定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 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
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记忆】好比雷同卷、结果有一致性。
9. 开标、评标和中标:投标否决的情况: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同金额的 10%。
10. 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1. 承诺的生效:有承诺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
12.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承诺通知已经生效,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合同的成立:(1)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2)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可变更、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13. 合同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时,一般商品,执行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 的市场价格。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执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
14. 无效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情形: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竣工
15. 工程价款利息计付:
有约定,按约定 | ||
利率标准 | ||
没约定,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 ||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 ||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下: | |
计息日 |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
未交付,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16.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原则:利息支付看约定,垫资不约定同欠款。
17. 开工日期争议确定:
验收情况 | 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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