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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大变丨3证合一,取消职称要求,重大利好!

信息来源:陕西百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1768

2020年,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 之前取得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效用不变。

  •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 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参加 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 成绩有效期顺延 ,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3个专业类别。

  •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 考试成绩实行 4年为一个周期 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增项: 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 免考基础科目。

  •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取消职称要求)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注册与执业:

  •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分别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 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由住建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

  •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

5、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 对应关系如下: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 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 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 ,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 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 ,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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